關于印發(fā)《龍巖卷煙廠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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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龍巖卷煙廠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的通知
巖煙綜[2002]137號 龍巖卷煙廠關于印發(fā) 《龍巖卷煙廠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車間、科室,多種經營各公司: 現將2002年7月19日龍巖卷煙廠第十屆職工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龍巖卷煙廠 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望遵照執(zhí)行。   附件:龍巖卷煙廠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二○○二年八月二日 主題詞:職代會 實施細則 通知  抄報:龍巖市總工會。  抄送:廠領導。  龍巖卷煙廠辦公室       2002年8月2日印發(fā) 打字:張進 校對:蘇文華 (共印60份) 龍巖卷煙廠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職工代表大會 條例》等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為保障企業(yè)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利,充分發(fā)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 力,增強企業(yè)活力,提高經濟效益,切實保證、監(jiān)督企業(yè)生產經營目標的實施,特制定 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yè)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群眾審議企業(yè)重大 決策和監(jiān)督行政領導,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   第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接受企業(yè)黨委的領導,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 確處理國家、企業(yè)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職權。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積極支持廠長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tǒng)一指揮生產活 動的職權;廠長要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保障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行使職權。   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定期聽取廠長的工作報告,審議企業(yè)的經營方針、長遠和年度計劃、重大技術 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職工培訓計劃、財務預決算、自由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 見和建議,并就上述方案的實施作出決議。 二、審議通過廠長提出的企業(yè)的經濟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計劃、獎金分配方案、 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 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監(jiān)督企業(yè)各級領導干部,并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對工作卓有成績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予獎勵,包括晉級、提職。對不稱職的干部, 可以建議罷免或降職。 對工作不負責任或者以權謀私,造成嚴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予處分,直至撤 職。 黨委、廠部任命(聘任)或免除中層領導干部職務時,要充分考慮職代會的評議意 見。 五、主管機關任命或者免除企業(yè)行政領導人員的職務時,必須充分考慮職工代表大 會的意見。職工代表大會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薦廠長人選,也可以民主選 舉廠長,報主管機關審批。 第六條 廠長對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復 議。復議后仍有不同意見,廠長應當按決定執(zhí)行,并可報告上級主管機關。 職工代表大會對廠長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可以建議廠長加以修 改,雙方意見不能統(tǒng)一時,可以報告上級工會。 第七條 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可由廠長代表行政、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合同 ,對企業(yè)生產發(fā)展、技術進步、改善經營管理、增加職工收入、尊重和保障職工政治民 主權利、勞動保護和改善職工集體福利等共同目標,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相互承擔責任和 義務,保證貫徹執(zhí)行。 第八條 對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的決定進行修改、變更,必須經職代 會同意。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九條 職工代表的產生。 一、凡是按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廠職工,均可當選 為職工代表。 二、職工代表以車間(分廠)、公司為單位(機關以分工會為單位),依照職工代 表的條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額,經民主協(xié)商,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三、廠級領導干部,分配到各單位參加選舉,并參加選舉單位的活動。 四、廠黨、政、工、團組織領導干部,參加各單位選舉。 五、職工代表在基層單位產生后,需經各級黨組織審核,并報職工代表大會資格審 查小組,經審查批準后方為有效。 第十條 職工代表的組成。   一、廠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占全廠職工總數的7%左右。職工代表應有工人 、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干部,其中工人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的一半,技術人員、 管理人員一般占30%,中層以上領導干部一般為20%;原則上一個班組應有一名職工代 表。 二、出席廠職工代表大會,以車間(機關、公司)為單位組成代表團(組),代表 人數少的單位,可合組代表團(組)。各代表團(組)推選團(組)長一人。代表團( 組)長一般由分工會主席擔任。 三、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邀請列席代表參加,列席代表包括有一定影響和代 表性的人物,如離退休廠級領導干部,退休職工,勞動模范,未當選為代表的廠黨政工 團領導干部、中層干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等。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的任期。 一、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五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 二、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jiān)督和依照規(guī)定的程序 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三、職工代表在任期內因廠內工作調動,代表資格仍然有效。調出廠外或退休、內 退,代表資格自行中止;職工代表若違法、犯罪或受嚴重警告以上紀律處分,其代表資 格即被取消。以上缺額代表由原選舉單位按民主程序補選。 四、職工代表在任期內如遇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即為當然代表。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與討論本廠重大決策和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有權監(jiān)督、評議、質詢本廠行政領導干部。 四、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企業(yè)執(zhí)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 情況的檢查。 五、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生產和工作時間,有權按正常出勤 享受應得的待遇。 對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guī),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技術 業(yè)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lián)系群眾,代表職工的合法利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 執(zhí)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企業(yè)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在兩個文明建設中發(fā)揮模范作用。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 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項,經廠長、廠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 職工代表進行選舉或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實行常任制,任期 一屆,在每屆首次職代會預備會上選舉產生。主席團成員中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 人員和廠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其中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超過半數。 大會主席團主要職責:主持大會的召開;討論確定大會的議程、重要文件和事項; 會議期間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對各項議題的審議意見,聽取各專門小組的工作匯報,提 出會議決議草案。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圍繞增強企業(yè)活力、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 針對企業(yè)經營管理、分配制度、精神文明建設、多種經營和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 確定議題。 凡需提交職代會審議、審查通過的方案、規(guī)章制度等,各職能部門應將草案打印好 在職代會召開前十天交廠工會發(fā)給各代表組討論。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需要,設立生產經營、生活福利、提案審查、民主 評議監(jiān)督、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代表大會認為需要設立的其他專門小組。 各專門小組由若干人組成,設正、副組長各一人。專門小組成員實行常任制,任期 一屆。各專門小組的人選,一般在職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請非職工代表,由大會主 席團提名,但必須經廠工會委員會通過。 第十八條 各專門小組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工作是: 一 審議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議案。 二、在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根據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可以審定屬本小組分工 范圍內的臨時決定的問題,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 三、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zhí)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職工提案的處理,并向職工代 表提出報告。 四、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專門小組進行活動需要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經廠長同意,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 應得的待遇。 第十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廠工會委員會 召集各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lián)席會議協(xié)商處理,協(xié)商處理的結果 ,應提請下次職代會予以確認。聯(lián)席會議可根據需要邀請行政和黨委負責人及其他有關 人員列席會議。 第五章 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的關系 第二十條 廠工會委員會是廠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廠職工代表大會的日 常工作。 一 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二、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 作。 三、主持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小組負責人聯(lián)席會議。 四、組織專門小組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職工代表提案,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建議, 檢查、督促大會決議的執(zhí)行情況,發(fā)動職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五、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政治、業(yè)務和管理知識, 提高職工代表素質。 六、接受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七、組織企業(yè)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條 分工會委員會是車間(機關、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主持 本部門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一、組織選舉本部門職工代表。 二、提出本部門職代會議題建議,主持召開職代會。 三、收集職工代表提案,向職代會提出建議,檢查、督促大會決議的執(zhí)行情況,發(fā) 動本部門職工落實職代會決議。 四、組織本部門職工代表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及文化知識,提高代表素質。 五、接受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六、組織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經2002年7月 19日龍巖卷煙廠第十屆職工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修改權屬廠職工代表大會,解釋權屬廠工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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