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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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法律問題
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法律問題 作者:尹劍斌 2005年4月21日 實施“代建制”的法律問題主要包括:代建制的含義、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的范 圍、代建制組織管理、代建單位的資格條件及選擇、代建合同的性質、代建合同三方的 權利義務、代建項目組織實施程序、代建項目建設管理的監(jiān)督檢查等。 一、目前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模式、弊端及其成因 傳統的項目管理模式通常有以下幾種類型: 1、臨時性管理機構。特點是建立工程項目指揮部,作為政府的項目業(yè)主,負責對 項目的全過程管理。 2、專業(yè)性管理機構。政府或事業(yè)單位成立項目管理部門或委托企業(yè)代行業(yè)主職責 ,對政府項目進行管理。 3、項目法人制度。這種方式是應國家發(fā)改委1996年通知的要求,一般在經營 性的基礎設施項目中實行。在項目策劃時根據項目內容,指定相關政府部門利用已有或 新建國有或國有控股公司承擔項目法人職責。這類法人既承擔項目建設管理職責,又承 擔項目建成后的營運管理職責。 上述模式為當時體制下的政府項目管理作出了貢獻,但在實踐中弊端也日益顯露: 1、專業(yè)知識缺乏,工程隱患多 項目的領導人一般都由單位或行政的領導擔任,人員參差不齊,缺乏必要的法律、 經濟、合同等管理知識和管理經驗。 2、機構設置重復與人才浪費嚴重 大量組建臨時項目管理班子,一方面是機構設置重復,另一方面是隨著項目完工而 解體,或融入項目建成后的運營管理主體中,使得專業(yè)化的項目管理人才被浪費。 3、“三超”問題突出 傳統模式下,“超投資、超規(guī)模、超標準”原因,表面是專業(yè)管理經驗不足,深層次 的原因在于,項目使用單位、承建單位與監(jiān)理單位都是“三超”受益者。 4、腐敗滋生蔓延 “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四位一體的模式,無制約、不透明,在建設施工、材料 設備采購等環(huán)節(jié)易出現腐敗。 二、代建制的概念、運作模式 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就是指政府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專 業(yè)項目管理公司(以下簡稱代建單位),代理建設單位負責有關工程項目建設的前期和 實施階段的工作(或提供咨詢服務)。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項目建成后交 付使用單位的制度。 代建期間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代行項目建設的投資主體職責。其工作性質為工程 建設管理和咨詢,其單位性質是企業(yè),其盈利模式是收取代理費、咨詢費、從節(jié)約的投 資中提成,其風險是承擔相應的管理、咨詢風險、不承擔具體的工程風險,類似于會計 師事務所只承擔審計風險,不承擔企業(yè)做假帳所引發(fā)的全部風險。實踐中運作模式有: 1、政府專業(yè)代建公司模式 即由政府指定的項目管理公司,對指定項目實行代理建設,按企業(yè)經營管理。優(yōu)點 是政府意愿可以較好地實現。缺點是代建單位具有壟斷性,容易與使用單位串通,造成 概算的不科學,并且由于缺乏競爭,管理力度和水平不能得到提高。 2、政府專業(yè)管理機構模式 由政府成立代建管理機構,按事業(yè)單位管理,對所有政府投資實行代理建設。優(yōu)點 是方便協調建設中的各種問題,政府易于管理。缺點在于要新設機構,并且政府管理機 構無法承擔超概算責任。 3、項目管理公司競爭代建模式 由政府設立準入條件,符合條件的均可參與項目代建的競爭,由政府通過招標擇優(yōu) 選擇。優(yōu)點是引入競爭,避免指定做法的不科學、發(fā)生權力尋租,并可降低投資。缺點 是政府主管部門必須具有較強的經濟、法律、技術專業(yè)技術能力,方可與專業(yè)公司進行 代建談判事宜,并避免代建公司的索賠和追加資金。 實行“代建制”的關鍵在于選擇具有專業(yè)素質的代建單位、用合同管理代替行政管理 。從性質上講,代建單位是企業(yè),如果是“鎖定”的行政隸屬關系,會激勵不足,約束不 力。而如果缺乏公開競爭,代建單位具有壟斷性,同樣存在激勵和約束問題,并且容易 產生腐敗尋租現象。因此,項目管理公司競爭代建模式是較優(yōu)的選擇。 三、代建制當事人各方之間的法律關系 投資方關注的是項目整體的投融資效率和效益,而代建單位則專注于項目建設實施 工程的效率和效益,使用單位關注的是項目建成后的質量、性能。投資方負責投融資, 代建單位負責建設管理。為了實現責權利統一,從資產所有權來看,投資方具有資產的 歸屬權、使用權、控制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實行代建制需要將投資方的部分權利轉移 到代建人,即將資產的控制權從所有權中分離,即代建單位具有與勘察設計、施工承包 商的依法招標投標、合同談判簽訂權等、付款控制權、關鍵(重要)設備、材料確定權 、合同索賠權。當然為減少投資風險,投資部門應對上述代建人行為具有否決權,以維 護政府的投資效益。代建制中三方各自的職責: 1、政府投資部門的權利義務 ①審批審核 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審核設計規(guī)模標準預算。 ②計劃督促 下達投資計劃、安排建設資金、按計劃及時撥付資金。 ③稽查工程規(guī)模標準及實施過程中的重大變更和資金調整計劃,協調工程建設中的重 大問題。 ④依法監(jiān)督 對建設過程中項目管理公司依法監(jiān)督、查處違規(guī)現象。 2、項目管理公司的權利義務 ①在政府委托的職責范圍內對項目建設進行全方位、全權制、全責制的管理。 ②在項目策劃、方案設計、前期準備、工程預算、施工單位的招標選定及材料設備的 采購等整個建設過程中,對項目的投資、質量和工期進行專業(yè)化控制與管理。 ③負責對建設資金進行管理,保證建設資金控制專用,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審查和 監(jiān)督。 3、項目使用單位的權利義務 ①提出功能要求 根據本單位的實際需要及發(fā)展規(guī)劃提出項目建議書,在項目方案設計階段提出項目 的具體使用條件、建筑物的功能要求,有關專業(yè)、技術對建筑物的具體要求和指標。 ②協助配合并參與監(jiān)督 在完成項目立項后,及時向項目管理公司辦理前期工作移交手續(xù)并協助做好工程建 設過程中涉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相關工作,為工程創(chuàng)造良好的外部條件。在建設過程中 提出意見和建議,并監(jiān)督代建單位的行為,參與工程驗收,負責接收竣工建筑物及其使 用和維護。 四、代建制需要理順的幾個法律問題 1、代建制與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關系 國家發(fā)改委1996年《關于在工程建設項目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guī)定》要 求,在經營性的基礎設施項目中一般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項目法人是法律意義上的 建設單位。因此,在具體工作關系上,代建單位、項目法人、投資公司(或政府有關部 門)存在密切關系。 2、與基本建設的財務管理規(guī)定的“建設單位管理費”的關系 2002年9月27日,財政部下發(fā)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明確建設單位管理 費是階段性、局部性的費用,不包括從項目立項起至開工之日的前期工作的管理費用, 不包含在原單位發(fā)工資的工作人員工資、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和失業(yè)保險費 。 項目代建費應包括代建單位在項目前期、建設準備、實施、驗收階段發(fā)生的成本、 應交的稅費(如營業(yè)稅及附加、所得稅)和合理的利潤。因此代建費只是項目代建費的 一個組成部分(大致相當于實施階段的成本),而不是全部。項目代建費確定的標準和 方法可以:在代建單位招標過程中,明確要求投標單位在投標書中詳細列出費用明細及 取費依據,并請評標專家就代建費作出專項評審。但要注意防止惡意競爭,低于成本中 標現象。 3、項目代建階段宜界定為:從項目批復立項至保修期結束 按一般工程建設慣例,項目在竣工交付后,還有一年左右的保修期。如此安排,一 方面便于施工合同的甲方(代建單位)和乙方(施工單位)完整地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 務;另一方面,便于使用單位在代建單位的指導下,逐步熟悉并掌握建成項目的正確使 用和管理要求。 代建階段不宜進一步細分。實際操作過程中,若將代建階段再細分為前期工作代建 和實施代建,首先不便于代建單位的統籌規(guī)劃,在基本建設的規(guī)律的基礎上,最充分的 發(fā)揮代建管理的作用。其次,不利于培育項目管理這個市場主體。一個完整的項目是從 項目的前期研究一直到項目后評價。項目管理需要將價值工程理論和壽命周期成本理論 的應用貫穿項目的始終。再次,不便于強化對政府投資的管理,難以追溯違約責任。 4、合同模式問題 投資主管部門、項目管理單位、項目實施單位(設計、施工、供貨單位)之間的合 同模式有兩種。 在模式1中,政府部門直接和項目管理單位、項目實施單位簽訂合同。這種情況下 ,代建單位與實施單位只有管理關系,項目管理公司的合同費用一般按照項目總投資的 百分比來計算。這種收費方式就無法使代建單位對整個項目的投資進行有效地控制。因 此,最好約定:假如超出概算,則超出部分由項目管理公司承擔,假如比概算有節(jié)余, 則項目管理單位可以在節(jié)余部分進行提成。 投資主管部門和代建單位簽訂委托-代理合同,項目單位再與其它施工單位(設計 、施工、供貨)簽訂合同。這種情況下,項目管理單位與實施單位既有管理關系又有合 同關系,比較有利于項目的管理。但代建單位容易以賺取合同差價為目的,并且,投資 主管部門處于信息不對稱的一面。因此,投資主管部門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所有建設 的內容,以有效地簽訂承包合同。 五、對代建制立法的幾點建議 1、提高代建制立法的位階 2、規(guī)定關于代建制的總的指導原則 3、對代建制的含義進行立法上的界定 4、建立“代建單位”資質確認標準和主管機構,明確其職責范圍,如確定代建制的 行業(yè)范圍、負責全省范圍內代建單位的統一管理。鑒于“代建制”的固有特征,建議該主 管機構由國家發(fā)改委會同建設廳等相關單位聯合設立 5、規(guī)定“代建制”運行的程序。從原則邁向制度構建。 6、明確“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質,明確共有的基本條款。完 (作者單位:浙江省發(fā)改委政策法規(guī)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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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法律問題 作者:尹劍斌 2005年4月21日 實施“代建制”的法律問題主要包括:代建制的含義、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的范 圍、代建制組織管理、代建單位的資格條件及選擇、代建合同的性質、代建合同三方的 權利義務、代建項目組織實施程序、代建項目建設管理的監(jiān)督檢查等。 一、目前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模式、弊端及其成因 傳統的項目管理模式通常有以下幾種類型: 1、臨時性管理機構。特點是建立工程項目指揮部,作為政府的項目業(yè)主,負責對 項目的全過程管理。 2、專業(yè)性管理機構。政府或事業(yè)單位成立項目管理部門或委托企業(yè)代行業(yè)主職責 ,對政府項目進行管理。 3、項目法人制度。這種方式是應國家發(fā)改委1996年通知的要求,一般在經營 性的基礎設施項目中實行。在項目策劃時根據項目內容,指定相關政府部門利用已有或 新建國有或國有控股公司承擔項目法人職責。這類法人既承擔項目建設管理職責,又承 擔項目建成后的營運管理職責。 上述模式為當時體制下的政府項目管理作出了貢獻,但在實踐中弊端也日益顯露: 1、專業(yè)知識缺乏,工程隱患多 項目的領導人一般都由單位或行政的領導擔任,人員參差不齊,缺乏必要的法律、 經濟、合同等管理知識和管理經驗。 2、機構設置重復與人才浪費嚴重 大量組建臨時項目管理班子,一方面是機構設置重復,另一方面是隨著項目完工而 解體,或融入項目建成后的運營管理主體中,使得專業(yè)化的項目管理人才被浪費。 3、“三超”問題突出 傳統模式下,“超投資、超規(guī)模、超標準”原因,表面是專業(yè)管理經驗不足,深層次 的原因在于,項目使用單位、承建單位與監(jiān)理單位都是“三超”受益者。 4、腐敗滋生蔓延 “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四位一體的模式,無制約、不透明,在建設施工、材料 設備采購等環(huán)節(jié)易出現腐敗。 二、代建制的概念、運作模式 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就是指政府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專 業(yè)項目管理公司(以下簡稱代建單位),代理建設單位負責有關工程項目建設的前期和 實施階段的工作(或提供咨詢服務)。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項目建成后交 付使用單位的制度。 代建期間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代行項目建設的投資主體職責。其工作性質為工程 建設管理和咨詢,其單位性質是企業(yè),其盈利模式是收取代理費、咨詢費、從節(jié)約的投 資中提成,其風險是承擔相應的管理、咨詢風險、不承擔具體的工程風險,類似于會計 師事務所只承擔審計風險,不承擔企業(yè)做假帳所引發(fā)的全部風險。實踐中運作模式有: 1、政府專業(yè)代建公司模式 即由政府指定的項目管理公司,對指定項目實行代理建設,按企業(yè)經營管理。優(yōu)點 是政府意愿可以較好地實現。缺點是代建單位具有壟斷性,容易與使用單位串通,造成 概算的不科學,并且由于缺乏競爭,管理力度和水平不能得到提高。 2、政府專業(yè)管理機構模式 由政府成立代建管理機構,按事業(yè)單位管理,對所有政府投資實行代理建設。優(yōu)點 是方便協調建設中的各種問題,政府易于管理。缺點在于要新設機構,并且政府管理機 構無法承擔超概算責任。 3、項目管理公司競爭代建模式 由政府設立準入條件,符合條件的均可參與項目代建的競爭,由政府通過招標擇優(yōu) 選擇。優(yōu)點是引入競爭,避免指定做法的不科學、發(fā)生權力尋租,并可降低投資。缺點 是政府主管部門必須具有較強的經濟、法律、技術專業(yè)技術能力,方可與專業(yè)公司進行 代建談判事宜,并避免代建公司的索賠和追加資金。 實行“代建制”的關鍵在于選擇具有專業(yè)素質的代建單位、用合同管理代替行政管理 。從性質上講,代建單位是企業(yè),如果是“鎖定”的行政隸屬關系,會激勵不足,約束不 力。而如果缺乏公開競爭,代建單位具有壟斷性,同樣存在激勵和約束問題,并且容易 產生腐敗尋租現象。因此,項目管理公司競爭代建模式是較優(yōu)的選擇。 三、代建制當事人各方之間的法律關系 投資方關注的是項目整體的投融資效率和效益,而代建單位則專注于項目建設實施 工程的效率和效益,使用單位關注的是項目建成后的質量、性能。投資方負責投融資, 代建單位負責建設管理。為了實現責權利統一,從資產所有權來看,投資方具有資產的 歸屬權、使用權、控制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實行代建制需要將投資方的部分權利轉移 到代建人,即將資產的控制權從所有權中分離,即代建單位具有與勘察設計、施工承包 商的依法招標投標、合同談判簽訂權等、付款控制權、關鍵(重要)設備、材料確定權 、合同索賠權。當然為減少投資風險,投資部門應對上述代建人行為具有否決權,以維 護政府的投資效益。代建制中三方各自的職責: 1、政府投資部門的權利義務 ①審批審核 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審核設計規(guī)模標準預算。 ②計劃督促 下達投資計劃、安排建設資金、按計劃及時撥付資金。 ③稽查工程規(guī)模標準及實施過程中的重大變更和資金調整計劃,協調工程建設中的重 大問題。 ④依法監(jiān)督 對建設過程中項目管理公司依法監(jiān)督、查處違規(guī)現象。 2、項目管理公司的權利義務 ①在政府委托的職責范圍內對項目建設進行全方位、全權制、全責制的管理。 ②在項目策劃、方案設計、前期準備、工程預算、施工單位的招標選定及材料設備的 采購等整個建設過程中,對項目的投資、質量和工期進行專業(yè)化控制與管理。 ③負責對建設資金進行管理,保證建設資金控制專用,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審查和 監(jiān)督。 3、項目使用單位的權利義務 ①提出功能要求 根據本單位的實際需要及發(fā)展規(guī)劃提出項目建議書,在項目方案設計階段提出項目 的具體使用條件、建筑物的功能要求,有關專業(yè)、技術對建筑物的具體要求和指標。 ②協助配合并參與監(jiān)督 在完成項目立項后,及時向項目管理公司辦理前期工作移交手續(xù)并協助做好工程建 設過程中涉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相關工作,為工程創(chuàng)造良好的外部條件。在建設過程中 提出意見和建議,并監(jiān)督代建單位的行為,參與工程驗收,負責接收竣工建筑物及其使 用和維護。 四、代建制需要理順的幾個法律問題 1、代建制與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關系 國家發(fā)改委1996年《關于在工程建設項目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guī)定》要 求,在經營性的基礎設施項目中一般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項目法人是法律意義上的 建設單位。因此,在具體工作關系上,代建單位、項目法人、投資公司(或政府有關部 門)存在密切關系。 2、與基本建設的財務管理規(guī)定的“建設單位管理費”的關系 2002年9月27日,財政部下發(fā)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明確建設單位管理 費是階段性、局部性的費用,不包括從項目立項起至開工之日的前期工作的管理費用, 不包含在原單位發(fā)工資的工作人員工資、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和失業(yè)保險費 。 項目代建費應包括代建單位在項目前期、建設準備、實施、驗收階段發(fā)生的成本、 應交的稅費(如營業(yè)稅及附加、所得稅)和合理的利潤。因此代建費只是項目代建費的 一個組成部分(大致相當于實施階段的成本),而不是全部。項目代建費確定的標準和 方法可以:在代建單位招標過程中,明確要求投標單位在投標書中詳細列出費用明細及 取費依據,并請評標專家就代建費作出專項評審。但要注意防止惡意競爭,低于成本中 標現象。 3、項目代建階段宜界定為:從項目批復立項至保修期結束 按一般工程建設慣例,項目在竣工交付后,還有一年左右的保修期。如此安排,一 方面便于施工合同的甲方(代建單位)和乙方(施工單位)完整地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 務;另一方面,便于使用單位在代建單位的指導下,逐步熟悉并掌握建成項目的正確使 用和管理要求。 代建階段不宜進一步細分。實際操作過程中,若將代建階段再細分為前期工作代建 和實施代建,首先不便于代建單位的統籌規(guī)劃,在基本建設的規(guī)律的基礎上,最充分的 發(fā)揮代建管理的作用。其次,不利于培育項目管理這個市場主體。一個完整的項目是從 項目的前期研究一直到項目后評價。項目管理需要將價值工程理論和壽命周期成本理論 的應用貫穿項目的始終。再次,不便于強化對政府投資的管理,難以追溯違約責任。 4、合同模式問題 投資主管部門、項目管理單位、項目實施單位(設計、施工、供貨單位)之間的合 同模式有兩種。 在模式1中,政府部門直接和項目管理單位、項目實施單位簽訂合同。這種情況下 ,代建單位與實施單位只有管理關系,項目管理公司的合同費用一般按照項目總投資的 百分比來計算。這種收費方式就無法使代建單位對整個項目的投資進行有效地控制。因 此,最好約定:假如超出概算,則超出部分由項目管理公司承擔,假如比概算有節(jié)余, 則項目管理單位可以在節(jié)余部分進行提成。 投資主管部門和代建單位簽訂委托-代理合同,項目單位再與其它施工單位(設計 、施工、供貨)簽訂合同。這種情況下,項目管理單位與實施單位既有管理關系又有合 同關系,比較有利于項目的管理。但代建單位容易以賺取合同差價為目的,并且,投資 主管部門處于信息不對稱的一面。因此,投資主管部門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所有建設 的內容,以有效地簽訂承包合同。 五、對代建制立法的幾點建議 1、提高代建制立法的位階 2、規(guī)定關于代建制的總的指導原則 3、對代建制的含義進行立法上的界定 4、建立“代建單位”資質確認標準和主管機構,明確其職責范圍,如確定代建制的 行業(yè)范圍、負責全省范圍內代建單位的統一管理。鑒于“代建制”的固有特征,建議該主 管機構由國家發(fā)改委會同建設廳等相關單位聯合設立 5、規(guī)定“代建制”運行的程序。從原則邁向制度構建。 6、明確“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質,明確共有的基本條款。完 (作者單位:浙江省發(fā)改委政策法規(guī)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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