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人壽錦繡前程保險條款
綜合能力考核表詳細內(nèi)容
中保人壽錦繡前程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fā)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 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或年交至被保險人年滿18周歲。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nèi),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jīng)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18、19、20、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教育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生存至22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創(chuàng)業(y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2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4倍給付結婚保險金,本合同即行終止。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0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并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1年內(nèi)因疾病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20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該項保險給付以一次為限),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投保人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1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
一、從投保人身故或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若被保險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50%給付成長年金,直至被保險人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為止。其他保險責任繼續(xù)有效。
二、若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發(fā)生于交付保險費期內(nèi),從其身故或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責任免除
第十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在合同訂立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nèi)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四、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五、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愛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或其他違章駕駛。
發(fā)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發(fā)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
投保人因上述各款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本條款第九條所規(guī)定的保險責任。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十一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患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180日內(nèi)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fā)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7日內(nèi)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事故后30日內(nèi)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xù)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教育保險金、創(chuàng)業(yè)保險金、結婚保險金及第二期以后(含第二期)成長年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申請免交保險費或申請領取第一期成長年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投保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或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證明書及投保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七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jù)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八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于接到通知后30日內(nèi)退還本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發(fā)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的差額及利息,如在發(fā)生保險事故后發(fā)現(xiàn)的,本公司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保險金。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保險事故發(fā)生前,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受益人,并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項變更,如發(fā)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教育保險金、創(chuàng)業(yè)保險金、結婚保險金、成長年金、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索賠時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注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jīng)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糾紛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按( )項方式處理:(1)通過仲裁機關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第二十六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七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注1)
二、言語(注2)或咀嚼(注3)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三、中樞神經(jīng)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注4)
四、兩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兩足踝關節(jié)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jié)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注: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jù)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2.言語機能的喪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fā)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3.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zhì)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tài)。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經(jīng)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tài)。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180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
中保人壽錦繡前程保險條款(B)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fā)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 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或年交至被保險人年滿18周歲。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nèi),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jīng)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18、19、20、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教育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生存至22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4.7倍給付創(chuàng)業(y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2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載保險金額的5.7倍給付結婚保險金;
四、被保險人生存至60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50倍給付養(yǎng)老保險金,本合同即行終止。
上述前三項保險責任可以任意選擇組合,每少選擇其中一項,可相應增加另一項保險金的份額。以上選擇組合,由投保人在投保時確定,一經(jīng)確定,不得變更。
第八條 在被保險人2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意外的傷害而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0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并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在被保險人2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后和60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因疾病而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50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并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1年內(nèi)因疾病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1年后因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的20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該項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投保人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1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體度殘疾時:
一、從投保人身故或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若被保險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50%給付成長年金,直至被保險人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為止。其他保險責任繼續(xù)有效。
二、若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發(fā)生于交付保險費期內(nèi),從其身故或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責任免除
第十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在合同訂立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nèi)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四、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五、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愛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或其他違章駕駛。
發(fā)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發(fā)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
投保人因上述各款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本條款第九條所規(guī)定的保險責任。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十一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患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180日內(nèi)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fā)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7日內(nèi)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事故后30日內(nèi)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xù)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教育保險金、創(chuàng)業(yè)保險金、結婚保險金及第二期以后(含第二期)成長年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申請免交保險費或申請領取第一期成長年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投保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或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證明書及投保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七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jù)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八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于接到通知后30日內(nèi)退還本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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