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東航飛行員鄭志宏被判賠133萬 稱判決很公正
作者:CCTV 172
讀宣判 鄭志宏被判賠140余萬元
用了近40分鐘,審判長才宣讀完兩份判決書。第一份:鄭志宏返還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簡稱東航云南分公司)于2007年6月18日后發(fā)放給他的工資等各項費用共計73005.96元;撤銷官渡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鄭志宏支付原告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航)、東航云南分公司違約金一百三十萬元的判決;鄭志宏賠償東航、東航云南分公司培訓費用損失人民幣 1335555.05元;
第二份:確認鄭志宏與東航云南分公司的勞動合同于2007年6月18日解除;東航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為鄭志宏辦理人事、工資檔案及社會保險轉移手續(xù),并將鄭志宏的技術檔案移送中國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暫存保管。
說判決 “這是一個雙贏的結果”
“這是一個雙贏的結果。”拿到判決書,鄭志宏平靜地說:“從模糊的檔案移交,到清晰的移交,而時間也從三十天縮減為十五天,這些細節(jié)、數(shù)字,維護了勞動者的權益。”
鄭志宏從副駕駛晉升為機長期間飛行的1529.38小時是否為培訓時間的問題?技術檔案是否屬于勞動爭議范疇?技術檔案應向哪個管理部門移交?一直是雙方爭議的焦點。而中國民航總局制訂的規(guī)定、規(guī)則中以及相關法規(guī)也沒有明確界定。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鄭志宏1529.38小時的飛行行為沒有培訓計劃,不能將載客飛行的航班時間認定為培訓時間,應認定為鄭志宏的履職飛行時間。技術檔案與飛行員的工作關系密切相關,是飛行員職務晉升的依據(jù),是飛行員再就業(yè)的前提。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法院認定技術檔案應當屬于勞動爭議的范疇。
法院依職權調(diào)查核實,技術檔案應交飛行人員原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區(qū)管理局即中國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暫存保管。
談未來 “盡快投入到飛行工作中”
“近一年的等待,天天都在受煎熬。”鄭志宏說:“勞動者的價值體現(xiàn)在工作中,飛行員也是,而不是消耗在漫長的訴訟中。”
“為什么要放棄!”面對一記者提問是否放棄飛行,鄭志宏反問道。他表示,要盡快回到自己心愛的飛行工作中。
“請你相信一個有24年飛行經(jīng)驗的人。”針對近一年未飛行,是否影響到自己狀態(tài)的疑問,鄭志宏自信地說:“通過自己的努力,達到原來的狀態(tài)絕對沒有問題,漫長的訴訟過了,更加激發(fā)我的工作熱情。”喜愛運動的鄭志宏,經(jīng)常在健身房鍛煉, “保持健康,隨時準備回到工作中。”
談到“4月19日,海航集團旗下中國新華航空有限責任公司與兩名辭職飛行員的糾紛中,飛行員被仲裁不用賠償一分錢”的事件,鄭志宏介紹,航空這一神秘的工作領域逐漸走進大眾的視野,零賠付也是可能的,從中看到一個方向,壟斷在逐漸消除,是社會的發(fā)展進步。
“以前更多的投入到案件中。”鄭志宏表示現(xiàn)在更愿意“跳出事件本身,為公司的糾紛提供一個范例。”
庭前采訪 鄭志宏想通過溝通達成和解
“從個人角度,我還是想通過溝通的方式來達成和解,但是對方并沒有以和解的姿態(tài)來談此事。”鄭志宏昨日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他只希望勞動者的權益得到尊重和保障,渴望回到工作中,也希望用自己的努力勞動回報社會。
據(jù)介紹,14日二審開庭前,東航云南分公司的代理律師和鄭志宏及其代理律師劉英就在昆明市中院商談。
當時,昆明市中院有關負責人還告知記者,在東航集體返航事件未結束之際,雙方一旦達成和解,庭審就將取消。
但最后的結果是,當日下午的庭審如期開庭,表明雙方談判破裂。
記者:你希望此次宣判結果是怎樣的?
鄭志宏:我希望判決能體現(xiàn)出對勞動者權益的尊重和保護,渴望這個事情就此告一段落,我盡快回到我熱愛的飛行事業(yè)當中去。
記者:你為何在多種場合下提到,你打官司的重要目的是要爭取勞動者權益得到尊重?
鄭志宏:案件初期,只是我以個人力量挑戰(zhàn)壟斷行業(yè)和權威,而到今天,我發(fā)現(xiàn)很多飛行員和一些普通人都很關注這個官司的進展,他們在我身上看到了他們的影子。
所以我希望我的訴訟能推動社會發(fā)展,能體現(xiàn)“勞動者權益得到尊重和保護”。
庭后采訪 “判決很公正”
在宣判后,本報記者再次連線到被眾多媒體包圍的鄭志宏,他在電話那頭長長地舒了口氣,說:“今天的最后判決,我覺得是很公正的。”
“一系列的數(shù)字就能說明問題。”鄭志宏說,最先開始的東航要求1257萬的天價索賠,到一審的137萬元,進而到終審的共計約140余萬元。“這一賠償數(shù)字的變化,也說明辭職的天價索賠就是不合理的。”
鄭志宏辭職事件始末
2007年5月17日,鄭志宏向東航云南分公司遞交了《辭職報告》,要求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
2007年7月10日,鄭志宏向昆明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將東航和東航云南分公司同時列為被申訴人。東航、東航云南分公司針對他的申訴提出反訴,稱如果仲裁委裁決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則要求鄭志宏賠償培訓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257萬余元,并要求鄭志宏承擔法律規(guī)定的競業(yè)禁止義務,3年內(nèi)不得從事航空運輸飛行工作。
2007年8月24日,經(jīng)昆明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作出由鄭志宏一次性支付航空公司近70萬元的裁決。
2007年8月28日,鄭志宏向官渡區(qū)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東航云南分公司也于9月6日向官渡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官渡區(qū)人民法院受理兩案后,將兩案合并,于10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2007年12月27日,官渡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鄭志宏被判賠1373005.96元。雙方不服上訴到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8年4月14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2008年4月17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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